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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重磅|“西方法律逻辑经典译丛”最新佳作《诉答博弈——程序性公正的人工智能模型》

“西方法律逻辑经典译丛”又一佳作

《诉答博弈——程序性公正的人工智能模型》

作者:(德)托马斯·F.戈登著 周志荣译

定价:49元

ISBN:978-7-5620-8049-7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7月出版

内容简介


本书立足于法学和道德哲学,为论辩研发了一种形式模型,被称为“诉答博弈”。诉答博弈是基于论辩研究非单调逻辑的方法的一种扩展


本书所采用的方法是先考察一些重要的法学论辩和推理理论。这能够更好地评估规则之间的优先性关系的类型和种类。这还有助于确认政府的立法与司法机构之间的真正的权力划分,引发了关于推理和论辩的恰当模型的研究。


本书研究的诉答博弈是以当代德国法哲学家阿列克西发展起来的法律论辩的话语理论为基础的。有诉答博弈来建立模型的法律活动是民事诉讼,其中当事双方通过交互提出论证和相反论证来确认争议点,以便让法庭进行裁决。


本书还包含了对于诉答博弈调解系统的高层级描述,足以使之在选定的编程语言中重新得到实现。

作者简介


托马斯·F.戈登,1993年毕业于达姆施塔特科技大学计算机科学院获得理学博士学位。2000年至今任德国弗劳恩霍夫开放通信系统研究所(FOKUS)高级研究员,同时兼任波兹坦大学计算机科学研究所荣誉教授。曾任德国国家计算机研究中心高级科学家、《人工智能与法》杂志的“法律论辩”栏目编辑、《论证与计算》杂志编委、2004~2006年度国际“人工智能与法”学会主席等职务。主要从事法律信息科学及相关领域的应用性与跨学科研究,包括“人工智能与法”和“论证的计算机模型”等领域问题。

译者简介


周志荣,江苏南京人,2010年毕业于清华大学哲学系,获逻辑学专业博士学位。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哲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逻辑哲学、法律逻辑、分析哲学。目前已在《哲学研究》、《世界哲学》、《自然辨证法研究》和《逻辑学研究》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十数篇,并出版专著一部(《真与意义的元语义学研究》2006年)。分别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各一项。

目录


出版说明

  

译者序

中文版序

  

  


第1章 导论

第2章 法律论域:第九条

2.1 对第九条的介绍

2.2 第九条中的优先性规则

2.3 规则间的高阶冲突


第3章 关于法律推理的哲学

3.1 哈特的分析法学

3.2 罗迪格的法律逻辑

3.2.1 公理化

3.2.2 形式化

3.2.3 对罗迪格理论的评价

3.3 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辩理论

3.3.1 规范性的实践话语理论

3.3.2 哈贝马斯的话语逻辑

3.3.3 埃尔朗根学派

3.3.4 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

3.3.5 对阿列克西理论的评价

3.4 话语博弈的维度


第4章 论辩的形式化模型

4.1 洛伦岑的对话逻辑

4.2 普洛克的奥斯卡尔系统的可废止推理模型

4.3 西马里与路易的系统

4.4 条件推衍

4.5 相关的工作


第5章 诉答博弈

5.1 民事诉答

5.2 表达显性例外的语言

5.3 诉答博弈

5.4 细节性的案例

5.5 审判博弈

5.6 论辩图

5.7 争议点概念


第6章 标准ML语言中的实现系统

6.1 标准ML语言的模块系统

6.2 模块概览

6.3 Cil——子句型直觉主义逻辑的定理证明器

6.4 Rules——规则语言翻译器

6.5 Mrms——最小理由维护系统

6.6 Record——诉答博弈的博弈盘

6.7 Ce——条件推衍的定理证明器

6.8 Clerk——诉答博弈的调解人


第7章 结论

附录A 第九条世界

A.1 A9W第1条:总则

A.2 A9W第2条:销售

A.3 A9W第9条:担保交易

A.4 法律原则

A.5 常识知识

A.6 谓词符号的字典

附录B 法律术语词汇表


参考文献

  


“西方法律逻辑经典译丛”介绍


该译丛由熊明辉老师主编,中山大学逻辑与认知研究所、中山大学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研究中心、中山大学法学院公共政策与法律制度设计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共同出品。选取国外优秀经典法律逻辑图书,由国内有影响力的学者进行翻译,让经典“再次面世”。

▲“西方法律逻辑经典译丛”已出版书目▼



译丛总序


法律逻辑有时指称一组用来评价法律论证的原则或规则,其目的是为法律理性和法律公正提供一种分析与评价工具;有时意指一门研究法律逻辑原则或规则的学科,即一门研究如何把好的法律论证与不好的法律论证相区别开来的学科。


自古希腊开始,法律与逻辑就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甚至可以说,逻辑学实际上就是应法庭辩论的需要而产生的,因为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前分析篇》中的“分析方法”后来演变成“逻辑方法”,它实际上是针对当时的智者们的论证技巧而提出来的,这些智者视教人打官司为基本使命之一。亚里士多德把逻辑学推向了对普遍有效性的追求,这导致了这样的结果:论证的好坏与内容无关,而只与形式有关。19世纪末,亦即在弗雷格(Frege)发展出了数理逻辑之后,“形式逻辑”一度成为“逻辑”的代名词。法律与逻辑的关系似乎渐行渐远。因此,有人说逻辑就是形式逻辑,根本不存在特殊的法律逻辑,故法律逻辑至多是形式逻辑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事实上,法律推理确实有自己的逻辑,并且这种逻辑指向的是与内容相关的实践推理。正因如此,如佩雷尔曼(Perelman)所说,在处理传统上什么是法律逻辑的问题时,有人宁愿在其著作中使用“法律推理”或“法律论证”之类的术语,而避免使用“逻辑”一词。


20世纪50年代,以图尔敏(Toulmin)和佩雷尔曼为代表的逻辑学家们开始把注意力转向实践推理,特别是法律推理领域,开辟了法律逻辑研究的新领域。特别是非形式逻辑学家与论证理论家们把语境因素引入到日常生活中真实论证的分析与评价上来,这为法律逻辑研究找到了一个很好的路径。如今,法律逻辑研究需要面对“两个大脑”:一是“人脑”,即法官、律师、检察官等法律人是如何进行法律论证的;二是“电脑”,即为计算机法律专家系统中法律论证的人工智能逻辑建模。前者的逻辑基础是非形式逻辑,而后者的逻辑基础是形式逻辑。如果说形式逻辑对论证的分析与评价仅仅是建立在语义和句法维度之上的话,那么,非形式逻辑显然在形式逻辑框架基础之上引入了一个语用维度,因此,我们不再需要回避“法律逻辑”这一术语了。


熊明辉  丁利

201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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